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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佬鄉緣”異議“老鄉緣”成功,助力企業解決商標煩惱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2/19 11:23:45 瀏覽量: 蒼南縣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異議人)主營羊肉粉以及羊肉火鍋,“佬鄉緣”系列商標是其核心餐飲品牌。 鏡湖區某日用品經營部(簡稱被異議人)于2019年12月16日申請注冊了“老鄉緣”商標,該商標于2023年01月06日在第43類“飲水機出租,餐廳,咖啡館,餐館,自助餐館,飯店”服務上通過了初審公告。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委托我司對該商標提起商標異議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分析認為:異議人“佬鄉緣”商標經過多年的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并且獲得“市民滿意商家”“全國消費者放心滿意品牌”等榮譽稱號。而被異議人申請的“老鄉緣”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佬鄉緣”高度近似,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也與異議人商標實際使用的服務構成相同服務,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被異議人利用不正當手段搶注異議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獨創性極強的商標,其行為具有明顯惡意以及不正當性,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被異議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該案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異議人提供的榮譽、廣告宣傳資料等證據可以證明,異議人系一家主營餐飲的企業。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異議人“佬鄉緣”商標通過宣傳使用,在相關行業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顯著部分文字“老鄉緣”與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文字構成相近,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異議人實際經營項目密切相關。被異議人與異議人為同行業經營者,如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并使用在其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將其與異議人產生聯系,故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搶注。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決定第43081080號“老鄉緣”商標不予注冊。 案件啟示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規定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制止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的行為,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的不足。其適用條件有四:(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2)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3)系爭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4)系爭商標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 本案中,異議人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被異議商標和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高度近似,其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商標使用的服務為類似服務,且被異議人與異議人為同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完全符合前述規定的條件,故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的規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hokenade.com/content/?714.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