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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答辯如何提供使用證據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8/9 9:20:34 瀏覽量: 近年來,隨著濟寧商標注冊申請量的持續增長,商標有效注冊量不斷增加,商標資源日漸緊張。一些申請人為成功取得商標注冊權,不得不主動掃清注冊障礙,依據《商標法》對擁有在先權利但超過三年沒有使用的注冊商標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因此,在先權利人能否很好地在撤三答辯中提供使用證據,是關系到商標注冊權能否繼續保留的關鍵問題。本文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答辯如何提供使用證據進行簡析,希望對商標注冊權利人提供證據有所幫助。 一、商標使用的含義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二、證明商標使用所需的證據材料 (一)商標使用的主體 商標使用的主體既包括商標注冊人也包括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在實踐中,商標權人和實際使用人之間雖沒有正式的許可使用合同,但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特定的關系亦可,如雙方之間屬于母子公司、控股與被控股公司等。 (二)商標使用的時間商標應使用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內,即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內。例如申請人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撤三申請,答辯人提供證據中商標使用的時間為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 (三)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應與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符,應落入被提出撤銷申請的商品或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答辯如何提供使用證據服務的范圍內。 (四)商標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使用中不得擅自改變商標標識,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商標雖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被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五)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商標權具有顯著的地域性。商標使用的地域應在我國《商標法》法域范圍內,而非其他國家和地區。 三、無法證明商標使用的情況 (一)自制性證據 商標注冊人僅提供自己制作的銷售單、送貨單、產品包裝、產品實物或服務場所的圖片等自制證據,一般認為證明力較弱,不能獨立用于證明當事人的商標使用行為。 (二)缺乏協議履行的證據 商標注冊人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購銷協議,無履行證據,即缺乏與協議相對應的發票、銀行單據、轉賬記錄等,不能證明該協議已實際履行。 (三)提出正當理由但無相應證據商標注冊人在答辯書中提出具有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但在材料中卻沒有相應的證據。例如不使用正當理由之中的破產清算,證據材料中應具有法院破產清算的判決等證據。綜上所述,商標權利人應當真實、公開、合法地使用商標。真實、善意,在公開的商業領域合法使用,而不是為了規避注冊商標不使用撤銷制度而進行應付性、象征性的使用。只有如此,才能在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答辯中提供有效證據,維護自己得之不易的在先商標注冊權。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hokenade.com/content/?751.html 相關文章 |